当事人信息

原告:骆孝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湖口县。 被告:骆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骆孝凤与被告骆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孝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海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8800元;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乡朋友关系,被告包运水洗砂工程找到原告借款68800元,原告将现金给付被告后至今无法联系,电话拉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提交借条一份。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一行政村的从小同学关系,2019年元月22日被告对原告称因其承包金砂湾的水洗砂,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其务工所得现金出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今借到骆孝凤人民币共计陆万捌仟捌佰元正-今借人骆海华…”。原告称无法联系被告,被告未还本付息,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履行还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骆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骆孝凤借款本金人民币6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元,由被告骆海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伟红 人民陪审员  曹钟琴 人民陪审员  廖立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秦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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