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焦作亚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聚集区(沁园办事处袁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系该公司会计。
被申请人:王帅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鲍歆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王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申请人:孙娇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焦作亚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帅帅、鲍歆迪、王海涛、孙娇娇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亚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帅帅、鲍歆迪、王海涛、孙娇娇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29320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帅帅、鲍歆迪、王海涛、孙娇娇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293205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