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琼,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确认送达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指定签收人:李琼,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忠,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界君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6CD818,住所地张家界经济开发区C区标准厂房23栋3-4层。 法定代表人:梁珂萁。 被告:梁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羁押在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李琼与被告张家界君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祥公司)、梁国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忠与被告梁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书》;2.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股本金6万元整,并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甲方承诺每年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分红(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君祥公司签订《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书》,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君祥公司指定的原法定代表人梁国祥个人账户转款20000元,其余认购款于2019年6月15日支付完结,均由被告梁国祥出具收条。经核实,被告君祥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办理变更登记,由梁珂萁持股50%。2020年原告经核实,被告公司并未保留任何可转让股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20年10月26日,原告李琼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承诺退还股本金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但至今分文未付。两被告的欺诈行为给原告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君祥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当时前往君祥公司是李琼联系的,还去银行办过手续,所有的材料都是原告准备的,本人签字后原告就拿走了,什么都没留下,当时比较犹豫,但是原告和被告梁国祥都说没有问题,只是借用名字而已。2.确定没有去过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单位,也没有签过法定代表人的材料,办完事便回怀化了,再也没有去过张家界,直至今年,收到被起诉的短信,完全不知情。3.与被告君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参与过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分红。 被告梁国祥辩称,1.股份带有激励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的股份和公章都在梁珂萁手中,股份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签订合同时,原告李琼当场考察过。2.股份合同签订的时候,是原告的爱人利用职权,对公司的后期有一定的帮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1.2018年12月17日,梁国祥在张家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张家界君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梁国祥任法定代表人。 2.2019年5月25日,君祥公司(甲方)与李琼(乙方)签订《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本次认购仍以原始股6万元为1股,即股份的1%;合同签字之日乙方支付甲方贰万元整,其余认购款于2019年6月15日支付(以当月实际到账金额计算比例);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认购款项后的当日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并予以工商注册存档。第四条约定,乙方认购股份每股年内分红不足10万元整,甲方承诺由本人补足乙方每股10万元,如分红超过每股10万元甲方不承担此补贴。第六条约定,乙方认购股份一年后方可撤回股本金,其股份转为激励股参与分红。合同落款处,梁国祥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君祥公司公章,李琼签字并按手印。 3.签订合同当日,李琼向梁国祥6224××××5305的银行账户转款20000元。同日梁国祥向李琼出具收条一张,内容载明:今收到李琼股本金贰万元,此条为凭,并凭此条换正式收据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收款人梁国祥。 4.2019年6月15日,李琼向梁国祥6224××××5305的银行账户转款40000元。君祥公司向李琼出具收据一张,内容载明:今收到李琼入股金额肆万元整,此条为凭,梁国祥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君祥公司公章。 5.2019年9月25日,君祥公司在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股东由梁国祥、向君平、赵贵珍变更为梁原持股10%、梁珂萁持股50%、向君平持股30%、赵贵珍持股10%,并由梁珂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6.2020年10月26日,李琼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琼与君祥公司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无效并返还股本金,后于2020年11月25日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李琼提交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收据、公司登记注册结构表、(2020)湘0802民初2526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李琼与被告君祥公司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关于案涉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李琼与被告君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认购款项后的当日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并予以注册存档。原告李琼于2019年6月15日将剩余认购款项转入被告梁国祥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告梁国祥将其持有的50%股份全部转入到梁珂萁名下,并未将原告李琼登记为公司股东,其迟延履行的行为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李琼要求解除《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书》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两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股本金6万元的问题。 原告李琼与被告君祥公司达成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由原告李琼认购公司1%原始股,价格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李琼按约履行了出资入股的义务,并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6月15日向被告梁国祥银行账户转款共计60000元,被告君祥公司出具收条加盖公司公章,被告梁国祥对此无异议。而被告君祥公司并没有按双方之间的约定将原告李琼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李琼要求被告退还认购股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被告君祥公司、梁国祥是否应当支付10万元分红的问题。 判断原告李琼是否为公司股东,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原告李琼与被告君祥公司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原告李琼将认购款汇入到被告梁国祥的私人账户,并未如实将认购款存入公司账户,且被告君祥公司也未将原告李琼登记为公司股东,不符合形式要件;其二,原告李琼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君祥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其签订协议并加入公司的情况是否知情;其三,原告李琼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后,并未参与君祥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等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不符合实质要件,故,无论是在公司股权取得的实质还是形式要件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原告李琼并未取得君祥公司的股东资格,不享有君祥公司的相应股权。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原告李琼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公司股东,且分红权系股东享有的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现原告李琼要求支付10万元的分红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君祥公司签订合同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给原告李琼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考虑,被告君祥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向原告李琼支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为止。 四、关于被告君祥公司、梁国祥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独立的法人格。经庭审查明,被告梁国祥承认与公司的财产一直属于混同状态,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梁国祥持有的50%股权已属于控股地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也以自己的名义并加盖公章且未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参与,其行为已使公司丧失独立性,因此,原告李琼要求被告梁国祥、君祥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李琼与被告张家界君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书》; 二、被告张家界君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李琼退还股本金60000元,并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琼负担891元,被告张家界君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国祥负担859元。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夏赞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田谷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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