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昔阳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
法定代表人:吴秀英,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录青,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昔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校卿,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昔阳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昔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昔阳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昔阳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6.49元,由原告昔阳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