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管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洲,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7PDL254,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西环路26号香榭家园小区3号配套商业0004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3D5U3E,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娇,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管莹莹与被告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管莹莹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管莹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文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