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 被执行人:咸宁三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工业园新区发展大道特*号。 法定代表人:熊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华与咸宁三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咸宁三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1)鄂120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三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050元(含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