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地饲料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83103702。
负责人傅鸿彪。
被执行人沈富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地饲料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地饲料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沈富春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66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99元、案件受理费14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富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沈富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沈富春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富春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沈富春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21年4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富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沈富春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富春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富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地饲料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沈富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5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