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晋中市中医院,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正太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潘占喜,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刘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晋中市中医院与被申请人刘海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晋中市中医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海洋在申请人处的医疗损害赔偿款中的59357.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晋中市中医院提供保险担保,并在保函中承诺,如果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该公司愿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以该公司文件或内部规定,以及与申请人的约定等,作为拒绝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免责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中市中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刘海洋在申请人处的医疗损害赔偿款中的59357.2元。

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海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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