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贤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久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贤安因与被申请人陈久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20)豫152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王贤安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被申请人陈久胜与再审申请人王贤安之间有协议作为依据判决是不客观的,2009年再审申请人想翻建房屋,想将房向作一个小调整怕占用被申请人的地皮,于是就找本村有关人员(协议上有注名)提前与被申请人协商,双方达成了协议,因当时再审申请人房屋并未开始建,不知需要占用被申请人多少地皮,所以当时这份协议也没拿去通过司法公证。后再审申请人建房时因施工房向调整不大,在原有地基上可以调整,不需占用被申请人地皮,因此原协议并未实施,也就是一份无效的协议。因再审申请人是文盲,对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懂,房屋建成后没有按照实施情况及时追回协议,让被申请人钻了无效协议的空子,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翻建房屋之前,以协议为由强行将盖大门楼、及以东1.5米和盖洗澡间用地都是占用申请人的地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陈久胜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中称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村委会干部李光友、彭朝兵、陈霞及乡房管所人员杨德宽在场见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答辩人以其是文盲不懂法认为该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该协议虽未经过司法公证,但有在场人见证,且双方签字生效,故被答辩人称该协议无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二、被答辩人在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占用了答辩人的地皮,原审审理时,法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且组织了李店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陈学强参加了现场调查,足以证实被答辩人按照协议占用了答辩人西北角的地基翻建了房屋,被答辩人违反协议约定,拒绝将其西南角的房屋拆除,拒绝将协议约定其西南角的地基交付给答辩人适用,且现场可见被答辩人将生活污水排放进答辩人的菜园,这些事实有书面证据和现场勘查情况足以证实,而被答辩人提出该协议没有实施完全是谎言。三、被答辩人再审申请称“在其没有翻建房屋之前,以协议为由强行将盖大门楼以及以东1.5米和盖洗澡间用地都是占用申请人的地皮”完全是谎言,答辩人所盖的房屋及门楼占用的事答辩人自己的地皮,但是被答辩人没有完全将协议中调换的地皮交付给答辩人,被答辩人没有交付的一部分就是原审判决的补偿款1000元。综上,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且经本庭现场勘查,证明被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案不应当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贤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