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田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热比罕·麦提尼亚孜,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热比罕·麦提尼亚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和田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和田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库尔班江·买吐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麦迪妮耶提·玉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