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文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刘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文燕与被执行人刘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2725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刘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江承担。因被执行人刘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江未到本院处理案件,未报告财产,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发现刘江有银行存款共计900余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查询被执行人工商股权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及住所地财产状况等进行了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表示无异议,且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900元。执行费125元,被执行人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黔2725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文燕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