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37387107Y。
法定代表人:郭彬,该公司总裁。
被告:高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