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宋爱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王帅(系宋爱红丈夫),****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原申请人:张兆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8002××××,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加依勒玛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然,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奕豪,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申请人张兆春与原被申请人宋爱红、王帅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兵1001财保6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申请宋爱红已将欠款160000元向申请人张兆春支付完毕,故申请解除对宋爱红、王帅所有的位于北屯市××路××号院内价值160000元葵花籽的保全措施;解除对原申请人张兆春所有的新H2××××丰田酷路泽越野车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申请宋爱红、王帅以欠款160000元已向申请人张兆春支付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宋爱红、王帅所有的位于北屯市××路××号院内价值160000元葵花籽的保全措施;;解除原申请人张兆春所有的新H2××××丰田酷路泽越野车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原被申请人宋爱红、王帅所有的位于北屯市××路××号院内价值160000元葵花籽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申请人张兆春所有的新H2××××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梦姣 书 记 员 肯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