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国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小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张玉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国栋与被申请人李小虎、张玉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国栋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太康县毛庄镇大刘庄村东十字路口东邻李德超、西邻路、北邻李德灿、南邻路的三层房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小虎、张玉同位于太康县毛庄镇大刘庄村东十字路口的三层房产(东邻李德超、西邻路、北邻李德灿、南邻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照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