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皇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夫永,执行董事。
被告:朱孟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皇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孟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沂皇山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后收取682元,由原告临沂皇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