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原告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伟,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07年8月20日起,每月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原告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07年8月20日,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经多次索要未果,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抚养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的户籍自2010年10月从郑州市中原区迁入河南省上蔡县;2020年9月又迁至河南省××××区至今。被告自2019年8月入住河南省××××区熙春西路,至今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户籍从2020年9月迁至河南省××××区至今,其本人目前也在河南省洛阳市××路××楼××单元××号居住,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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