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支行,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春光路3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67377254X5。 负责人:张洋,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祖威,系该行职工。 被告:尤娇,女,****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谢小夏,男,****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杨晓银,男,****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支行与被告尤娇、谢小夏、杨晓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楚腾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金玲 书 记 员 姜楚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