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煌兴,男,****年**月**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郑程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煌兴与被申请人郑程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煌兴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程文名下的银行存款42520元或者扣押其名下湘N·0XXX8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煌兴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程文名下的银行存款42520元或者扣押其名下湘N·0XXXX8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押车辆的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45.2元,由申请人张煌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谋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珊珊 书 记 员 赵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