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绍康,男,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吕书祥,男,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国学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国学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被告:马占营,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绍康与被告吕书祥、淅川县国学资源再生有限公司、马占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吕绍康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绍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绍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吕绍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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