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胡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正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16号4幢(8#厂房)四楼。
法定代表人:许磊,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胡节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正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61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李胡节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福军
审判员陆秋婷
审判员谭飞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