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席春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被告:孙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席春河与被告孙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春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振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席春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5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了借款时间及利息,被告出具了欠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孙振峰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5日,被告孙振峰向原告席春河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被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据、借款协议书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被告孙振峰向原告席春河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且被告出具了借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振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春河借款10000元,并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振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