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景泰县。
被告:蔡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后于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蔡某私下协商解决案涉纠纷为由,现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经审查,原告方提出的前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治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