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官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刘练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戴官兴与被告刘练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官兴与被告刘练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戴官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练练支付戴官兴工程款61021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6日,戴官兴从刘练练处承接通信塔代建工程,涉案工程于2020年7月中旬竣工,双方经结算工程造价共计205320元,刘练练当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缓一段时间支付,但事后刘练练仅支付戴官兴工程款144299元,事后经戴官兴多次催要余款,刘练练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为维护戴官兴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戴官兴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练练辩称:1、戴官兴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刘练练已将工程进度款如数支付戴官兴;2、戴官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向刘练练讨薪,按合同约定戴官兴要向刘练练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赔偿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刘练练与戴官兴签订《通信塔代建内部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上对工程的合作范围、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合同第一条约定合作范围为通信基站建设,包括铁塔基础、塔身、塔设备平台、塔座、四周砼工程,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合同第二条约定,签订合同后,戴官兴自愿订购预埋件及铁塔10套,订购预埋件款每套10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每个单体基站为一个结算单位,在基础完工后(以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为准)一周内按基础总造价(含人工费及税后上浮18%点)支付工程款至30%,基础竣工按国家规定的混凝土养护期28天后验桩,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具备装塔条件五个工作日,刘练练向戴官兴支付第二阶段工程款,支付比例为总造价的85%(含第一次付款30%),在基础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安装塔身,塔身安装后初验合格七个工作日刘练练向戴官兴支付塔身总价的75%(含上浮18%),强弱电、机柜、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整体验收合格后,刘练练支付戴官兴垫资总造价95%(含上浮点)的工程款(塔身部分结至100%),无质量问题半年后无息支付,每次付款前,戴官兴须出具符合刘练练要求的正规税务发票,工程实际造价按刘练练方工程部及技术部门现场签证的实际的工程结算单且经监理、审计验收合格无误后,拒实结算,合同第七条约定,因戴官兴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刘练练处讨薪的,每出现一次戴官兴须向刘练练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上述协议签订后,戴官兴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但戴官兴仅对涉案工程中的五座塔基进行施工,2020年7月中旬戴官兴施工的五座塔基竣工。2017年7月17日,刘练练通过微信向戴官兴确认,戴官兴施工的五座塔基每个34870元。由于刘练练至今仅支付戴官兴工程款144299元,戴官兴于2021年3月1日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戴官兴递交的照片、微信截屏、转款记录,刘练练提供的《通信塔代建内部合作协议》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官兴与刘练练在自愿平等前提下签订合同,相关的合同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戴官兴已经完成五座塔基施工内容,刘练练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戴官兴工程款174873.05元【34870×5×(100%+18%)×85%】,减除刘练练已经支付的144299元,刘练练还须向戴官兴支付工程款30574.05元。戴官兴提出自己仅与刘练练签订建筑塔基合同且签订合同后双方变更合同将十个塔基变更为五个塔基,因戴官兴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刘练练提出戴官兴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由于本案应该认定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刘练练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依法向本院提出反诉,刘练练此节主张可另行解决。至于刘练练提出戴官兴的农民工已经向刘练练讨薪,因刘练练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练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官兴工程款30574.05元。 二、驳回原告戴官兴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被告刘练练负担335元,原告戴官兴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 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