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正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原告:李明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原告:李正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原告:查必书,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刘忠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被告:刘恋,男,1981年12月03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户籍地安龙县,现住安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正才、刘忠鑫、李明国、李正飞、查必书与被告刘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正才、刘忠鑫、李明国、李正飞、查必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恋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主动履行给付原告等人劳务工资人民币4,000元完毕,现原告李正才、刘忠鑫、李明国、李正飞、查必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正才、刘忠鑫、李明国、李正飞、查必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李正才、刘忠鑫、李明国、李正飞、查必书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