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晓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二团八连个体工商户,住该团丹阳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二团光明社区个体工商户,住该团丹阳小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晓琴因与被申请人钱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兵04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蒋晓琴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兵04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兵040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蒋晓琴的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钱秀珍偿还借款97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利率按照年6%计息),一、二审诉讼费由钱秀珍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一、二审认定的借款未实际交付,借款事实未发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庭审中蒋晓琴提供的欠条载明:“今借蒋晓琴现款(150000+30000)共计18万元整”,可以看出借款给钱秀珍已经实际发生,分两批支付,欠条中的“现款”证明是用现金支付,此欠条证实蒋晓琴借钱给钱秀珍18万元的事实。钱秀珍陆续偿还82500元,钱秀珍还应向蒋晓琴偿还借款97500元及利息。二、一审法院认定钱秀珍给蒋晓琴转款130700元,再由蒋晓琴转款给证人李某63000元,用以偿还钱秀珍欠李某的63000元,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事实,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未发生属认定事实错误。三、一审中,钱秀珍并未以借款事实未发生进行抗辩,其承认向借款,二审认为借款事实未发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钱秀珍向蒋晓琴转款15000元,该转账为钱秀珍还款,认定事实错误。因前期钱秀珍用蒋晓琴的透支卡刷款15000元,故此次向蒋晓琴转款15000元与本案无关。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蒋晓琴主张被申请人钱秀珍返还借款180000元,依据主要为欠条一份,未提交向钱秀珍实际交付该借款的相关证据。再审申请人蒋晓琴在庭审中认可当天蒋晓琴未向钱秀珍实际交付该借款,同时陈述180000元是由现金、转账、衣服钱构成,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判决以借款事实未发生驳回蒋晓琴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再审申请人蒋晓琴提出的借款给钱秀珍已经实际发生,分两批支付,欠条中的“现款”证明是用现金支付,此欠条证实蒋晓琴借钱给钱秀珍18万元的理由,因与其在一、二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且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故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再审申请人蒋晓琴提出的蒋晓琴转款给证人李某63000元及钱秀珍向蒋晓琴转款15000元的相关理由,其与本案驳回蒋晓琴的诉讼请求无直接利害关系,故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钱秀珍在上诉中提出没有相关借款事实发生,故再审申请人蒋晓琴提出的钱秀珍未以借款事实未发生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人蒋晓琴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  冬  梅

审判员 吐拉江买买提明

审判员 王  战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愈  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