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力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程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力俊与被告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力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2日和2018年8月11日,被告程付从原告张力俊处借走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共计8000元作为生意周转资金(原告微信支付),2018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人民币5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借款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10月2日还清,逾期未还,每月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另3000元未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接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3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双方对借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了违约金,但约定按每月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太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调整,另3000元本金未约定违约金,应视为原告对此违约金的放弃,故对原告另要求被告以3000元本金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程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程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力俊借款本金8000元,另以5000元为本金基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力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前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