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符登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符登三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刑初字27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第二项:公安××扣押的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粤B××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9年11月11日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依法对扣押的上述车辆进行处置。执行过程中,查明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粤B××,已被公安××扣押并已移交本院。2020年6月3日本院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委托海南志鸿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该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符登三作案工具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粤B××。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