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49号之三祥兴·汇丰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苏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华,公司行政人事行政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秀玲,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傅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傅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广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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