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利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被告:陈婷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被告:江苏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B2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WREHP67。

法定代表人:陈明。

审理经过

原告谢利华与被告陈明、陈婷芳、江苏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利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陈婷芳、江苏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利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并以80万元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8月12日暂算至2021年5月12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33个月)338800元-112303元=226497元,实际利息以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二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就借款情况及还款安排签订了《借款及还款安排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在借款协议签订后,因被告向常熟市虞山镇兴福街道李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承租了28套小户型公寓用于出租,由租金收益作为还款保障。被告一、二将收到的租金作为还款来源支付给原告,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若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还款的,原告有权自出借之日按年利率24%向被告主张本息,且未及时支付的原告可随时主张借款提前到期。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归还原告112303元借款利息后就不再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归还。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明、陈婷芳、江苏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谢利华(甲方)与陈明、陈婷芳(乙方)于2018年8月9日签订《借款及还款安排协议》,内容为:“一、借款1、乙方因缺少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人民币80万元整,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卡内。2、借期自最后一批公寓交付使用开始两年。二、还款1、乙方陈明(名下个体工商户或控股公司)向常熟市虞山镇兴福街道李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承租了28套小户型公寓用于出租。乙方承诺将该租金收入用于归还借款本息。2、上述公寓2年整的租金,全部用于归还甲方的借款。如果总额低于110万元,由乙方补足,如果高于110万元,按实际收取的归甲方所有。其中,正在使用15套公寓于2018年8月10日开始计算两年,另13套公寓装修完毕后自2018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两年。3、乙方向居委会承租,向客户转租的法律关系不变,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4、乙方收到客户租金,应于收款当天支付给甲方。跨上述两年期间租赁房屋,按日计算期间内租金,支付给甲方。(如15套公寓,部分2018年8月10日前已经出租,应当按日计算,将2018年8月10日开始的租金作为还款支付给甲方。至2020年8月10日尚未退租的,按日计算自2020年8月19日后的租金,不再用于归还甲方)。三、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出借之日按照年利率24%向乙方主张本息。2、乙方收取租金后未及时支付给甲方,经甲方催讨,乙方拒不履行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3、乙方未及时还款引起诉讼的,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四、保证1、保证人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承担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期自乙方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两年……”该协议除出借人谢利华,借款人陈明、陈婷芳签字外,江苏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盖章确认。

谢利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于2018年8月10日向陈明转账交付借款39万元,通过中国银行于2018年8月12日向陈明转账交付借款41万元,合计80万元。陈明已还金额为112303元。

上述事实,由《借款及还款安排协议》、记账单、银行卡明细、承诺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利华与陈明、陈婷芳签订的《借款及还款安排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陈明、陈婷芳未能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因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出借金额为80万元,已还金额为112303元。对于借款余款687697元应由借款人陈明、陈婷芳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协议约定,若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况,出借人有权自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24%向借款人主张本息。原告谢利华自愿将利率调整至年利率15.4%,低于合同约定的利率,也不超过LPR的四倍,可予支持。

对于被告江苏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协议约定其保证期间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两年”,结合协议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原告于2021年5月8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保证期间,被告江苏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陈明、陈婷芳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明、陈婷芳归还原告谢利华借款人民币687697元元,并支付以68769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明、陈婷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谢利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9元,由原告谢利华负担99元,被告陈明、陈婷芳、江苏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920元(原告预交诉讼费1192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