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鲁增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桂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陈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鲁07民再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华与被执行人鲁增星、李桂锋、陈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9117元。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已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20年2月20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陈建忠所有的诸城市房权证城区房改字第1××7号房产办理查封手续,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生活用房。
本院查明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07民再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