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长女),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吉林鼎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605民初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1在庭审时经法庭释明后,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