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94447271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丰路15号1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