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市政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669864142J。 负责人:黄彬,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该支行员工。 被告:黄小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与被告黄小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青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淑婷 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 人民陪审员 邱国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邱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