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新科农资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314国道625公里处磊金城。
经营者:范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执行人:丁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执行人:祖文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新科农资经销部与被执行人丁俊、祖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轮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新2822民特1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俊、祖文秀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轮台县新科农资经销部于2021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俊、祖文秀支付欠款59,250元。
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丁俊、祖文秀在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因余额太少,未进行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丁俊有一辆本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祖文秀有一辆江铃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现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3、查明被执行人丁俊名下位于轮台县轮台镇巴格博依村4组×××号约1000平方米的院落及房屋权属尚不明确,且该院落属于待拆迁区红线范围内,本院暂时无法采取查封措施。
4、查明被执行人丁俊名下位于轮台县阳霞镇远景农场314国道608公里处以北约400亩水产养殖场和土地,经阳霞镇政府核实,无法确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手续。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9,2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2822执4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丁俊、祖文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轮台县新科农资经销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