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小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阳光园6区1期*-*-*室。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小川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2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李小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0元,返还被害人裴国栋19000元、王**4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李小川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李小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35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李小川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李小川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未发现李小川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李小川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小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10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