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徐洪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薛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石红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斌、徐洪岩、薛占龙与被告石红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斌、徐洪岩、薛占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斌、徐洪岩、薛占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斌、徐洪岩、薛占龙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