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2018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某、被告人李保成及其辩护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8日至9月8日间,被告人李保成、郑某(已被判刑)等人经预谋,由“丢单手”李保成在网络上发布低价出售Q币等广告吸引顾客,后要购买者支付小额货款,并提供付款截图,“丢单手”李保成获取购买者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余额,再将购买者的信息传递给“秒单手”,“秒单手”使用郑某提供的购物支付链接发送给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同意“秒单手”通过远程操控的方式帮助完成支付,骗得马某、杨某(均系在校学生)、张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0416余元,其中,骗得马某619元,张某2998元,杨某6799元。期间,被告人孙某1明知李保成实施网络诈骗,仍提供支付宝账户给李保成用于收取分赃款并帮其转账。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李保成通过其父亲李某与民警约定,在同月28日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同月27日,被告人李保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保成已悉数退出赃款人民币10416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马某、杨某的陈述、同案犯郑某、孙某1等人的供述、证人平某、李某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单、通话记录详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保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已悉数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保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一万零四百一十六元予以追缴,返还给孙某1(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