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懒,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吧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覃某珍,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吧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覃某珍与黄某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懒于2021年07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依法立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义务:(1)向黄某懒支付91187.20元,(2)向黄某懒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68元。 在执行(2021)桂1227执324号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覃某珍应给付申请人91187.20元,现被执行人覃某珍同意每年至少还两万元,多有多还,三年内还清,每年12月30日为还款期,自2021年12月30日前先给付2万元,申请人同意不查封、扣押、拍卖被申请人车辆,让其跑运输赚钱还债,解除冻结其银行账号。二、若被执行人覃某珍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被执行人则自愿由巴马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覃某珍自愿负担该案执行费1268元。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现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部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执324号案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庆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