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传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王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传玲与王振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