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 被告:边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边某确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杨某某与边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边某配合杨某某办理过户登记。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杨某某与边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边某将临洮县洮阳镇东街村桃源新村2栋7号宅院房屋出卖给杨某某。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536000元,杨某某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了该笔房款。签订合同时,边某承诺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边某不履行承诺,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边某辩称,与杨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属实,杨某某付清了房款,房屋已交付杨某某。边某买了边永林的宅基地,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房产证没法办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
庭审中,杨某某提供了房屋转让合同一份。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但对其调查时对房屋转让合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杨某某与边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边某将临洮县洮阳镇东街村桃源新村2栋7号宅院房屋出卖给杨某某。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536000元。签订合同后,杨某某付清了房款,边某向杨某某交付了房屋。杨某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边某一直未办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杨某某与边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边某将临洮县洮阳镇东街村桃源新村2栋7号宅院房屋出卖给杨某某,该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无法证明房屋是边某所有,无法确认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故对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继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