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池琼,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公安县。曾因容留卖淫于2012年4月1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2020年9月22日因容留卖淫被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1年2月26日因容留卖淫被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2月2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0日经公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公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天华,湖北楚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一部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池琼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池琼及其辩护人吴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被告人桑池琼在孟家溪镇南街其开设的老年茶社内向卖淫女陈金秀提供房间,供陈某从事卖淫活动。2021年2月24日,桑池琼向王某提供房间,供王某从事卖淫活动。2021年2月25日11时许,陈某、万某、王某、黄某在桑池琼开设的老年茶社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桑池琼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陈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桑池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池琼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桑池琼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桑池琼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阳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家菊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