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陈大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商丘市佰信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民主路交叉口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JWE71Y。
法定代表人:孟凡荣,职务:总经理。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夏5楼),社会统一代码91410100MA3X4HX00N
负责人:杨志军,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贵与被告陈大计、商丘市佰信物流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金贵撤回对被告陈大计、商丘市佰信物流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