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友才。

被执行人覃良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覃良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8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良斌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2日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覃良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4000元罚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覃良斌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核实被执行人覃良斌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广西宜州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在本案应承担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覃良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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