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黄栋,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黄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黄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冬天,被告人符黄栋与朋友邓某1(2020年死亡)将一把猎枪藏放在徐闻县×××××××处草丛中。2020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符黄栋持藏放的该把猎枪在徐闻县×××××××树林打鸟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符黄栋处扣押疑似猎枪1把、疑似子弹2发。上述疑似猎枪1把、疑似子弹2发,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该枪形物体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2发疑似子弹为制式12号猎枪弹。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符黄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黄栋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符黄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黄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符黄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邓某2、林某1的证言,鉴定文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相片,说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黄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黄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黄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符黄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枪支及枪弹属于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符黄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符黄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枪弹2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