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冯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钟静与被告冯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钟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钟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