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东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QU3GJ5C,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城街道济安桥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乔海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贵涛,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630318XH,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玲。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东逸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146.26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东逸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370811000402000043)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逸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146.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6元,由申请人山东东逸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宿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