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地东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3-5栋1层A002-A003号。 负责人:刘奕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书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1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书凤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可以减轻上诉人诉累,也符合法律规定。现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负担。据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合同中第二部分专属条款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中的甲方住所地即答辩人住所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与原审被告林志勇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合同显示上述双方已就管辖权进行了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管辖人民法院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瑞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海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杰 书 记 员 韦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