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令伟,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孔令伟与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孔令伟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令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计861元,保全费820元由孔令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