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
负责人:姜厚君,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于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洪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与被执行人于萍、洪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于萍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李官镇华铜村的营业房二处(房证号码分别为:瓦房权证非住宅第6x号、6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瓦国用(2011)字第3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于萍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李官镇华铜村的营业房二处(房证号码分别为:瓦房权证非住宅第6x号、6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瓦国用(2011)字第3x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