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跃峰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57B84Q。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264号欣欣嘉园小区西区4号楼二层22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甘肃省民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跃峰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跃峰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跃峰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跃峰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甘肃跃峰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惠铭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萍